1、便攜式探傷機設備機房(照射室)應充分考慮鄰室(含樓上和樓下)及周圍場所的人員防護與安全。
2、每臺X射線機(不含移動式和攜帶式床旁攝影機與車載X射線機)應設有單獨的機房,機房應滿足使用設備的空間要求。對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X射線機房,其zui小有效使用面積、zui小單邊長度應不小于附表1要求。
3、x射線探傷儀設備機房屏蔽防護應滿足如下要求:
①不同類型X射線機設備機房的屏蔽防護應不小于附表2要求;
②不同鉛當量屏蔽物質厚度的典型值參見附表3;
③應合理設置機房的門、窗和管線口位置,機房的門和窗應有其所在墻壁相同的防護厚度。設于多層建筑中的機房(不含頂層)頂棚、地板(不含下方無建筑物的)應滿足相應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;
④帶有自屏蔽防護或距X射線設備表面1m處輻射劑量水平不大于2.5μGy/h時,可不使用帶有屏蔽防護的機房。
4、機房內布局要合理,應避免有用線束直接照射門、窗和管線口位置;不得堆放與該設備診斷工作無關的雜物;機房應設置動力排風裝置,并保持良好的通風。
5、機房門外應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、放射防護注意事項、醒目的工作狀態指示燈,燈箱處應設警示語句;機房門應有閉門裝置,且工作狀態指示燈和與機房相通的門能有效聯動。